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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I |
凡人皆有自由信奉其信仰、宗教與精神之權,以人類傳統為基石。
以現代易懂之通用語言,連結人類,此語言不屬任何國家,而屬全體,且能累積歷代人類知識。
以智慧與理性,追求真理、美與正義,以期與傳統、自然、個性、精神及宇宙和諧。
個人權利與社會義務應達平衡。
國家為代表人羣聚落之暫時邊界,應致力於為其公民提供尊嚴、自由與秩序,無不必要之法律與過度特權。
國家之受任者,無論是國王、總統或其他,部長、政客、法官與軍隊指揮官,以及所有為其人民組織所需之集體職能之人,皆不應有特權或高薪,且於任何貪腐跡象時立即撤職,並加重處罰。集體權力越大,刑罰越重。
大國為維持其結構,往往變得昂貴、繁重且壓迫,給人民帶來痛苦,故需不斷改進其機制與職位,以利公民。
國家需保持友誼、寬容與尊重之精神,且無法透過貿易與外交解決之爭端,應提交由各國正直法官組成之國際法庭。
宇宙緩慢而持續,每人之過渡皆為暫時,其作品亦然,尊重每位本質之自由乃法則。